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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民间借贷律师——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

成都民间借贷律师——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

 

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 1.第3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2.抗辩权随之移转 3.从债务1并随之移转 (1)第3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3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3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3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3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3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3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1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3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8十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1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3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3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1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8十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3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3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师之家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之家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师之家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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