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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代理人如何阅卷——[成都民间借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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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代理人阅卷的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 第5十7条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院收到的检察机关依法律规定移送过来的全部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包括诉讼程序卷、证据卷,这些材料只要是与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关,甚至对于被告人是否有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材料,也都是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当然就要给诉讼代理律师查阅、复制、摘抄了。 《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规范诉讼代理人阅卷的许可条件 对诉讼代理人的阅卷申请分为“应当不许可”和“可以不许可”两类情况予以处理。“应当不许可”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1概不许可阅卷,而“可以不许可”则由检察机关区别情况裁量作出“不许可阅卷”、“延期许可阅卷”或者“指定时间集中阅卷”等决定。 应当不许可阅卷的情形: (1)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案卷材料涉及被告人、其他被害人、利害关系人的个人隐私的; (3)有事实表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能危害证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人身安全的; (4)有事实表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的; (5)其他不应当许可的情形。 可以不许可阅卷的情形: (1)案情重大复杂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2)案件可能变更管辖或者存在管辖权争议的; (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4)诉讼代理人在检察机关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初期提出阅卷申请的; (5)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多人多次的,检察机关需要统1安排阅卷时间的; (6)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上级领导机关督办、交办案件,需要请示上级领导机关的; (7)有事实表明,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能不当用于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民事诉讼的; (8)有事实表明,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能不利于被告人、其他被害人合法权益的; (9)其他可能妨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会通知当事人并且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但是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了不可以查阅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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