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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代理人如何阅卷——[成都民间借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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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代理人如何阅卷《刑事诉讼法》第4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4十1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4十2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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